南昌航空大學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,結合我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實際情況,特制訂本實施細則。
第一條 凡我院本科畢業(yè)生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愿意為國家建設事業(yè)服務,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,品行端正,其課程學習、畢業(yè)實習和畢業(yè)設計(論文)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、專業(yè)知識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,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,授予學士學位。
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:
(一)未取得本科畢業(yè)資格者;
(二)作結業(yè)處理者;
(三)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(含兩次)者;
(四)累計出現過不及格課程超過15門(含15門),最終通過重修、補考或改選方式及格者;
(五)畢業(yè)論文有抄襲、造假等嚴重作弊行為者。
第三條 因觸犯本細則第二條(二)、(三)、(四)條款,而不能授予學位者,在畢業(yè)時達到以下條件之一,可以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:
1、所有學期總成績平均學分績排在同年級同專業(yè)前30%者;
2、在院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或考取公務員者;
3、在院期間獲與學生所學專業(yè)相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獎勵(含國家專利)者。
4、學生受處分后表現良好,處分到期予以解除者。
第四條 各學部按以上條款逐個審核本科畢業(yè)生的成績和鑒定,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,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(每年6月中旬),由學院授予學士學位,并頒發(fā)學士學位證書。
第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(fā)。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,經本人申請,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。